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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员带百万业务跳槽成被告 原告被告皆有错

http://esf.wuxi.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4 月8 日 田苗苗 沈惠光 房地产时报

房产中介业务员小朱突然跳槽,还带走了一笔已签订买卖协议的业务,价值100多万元。为此“老东家”将卖房者、小朱和小朱的“新东家”一起告上法院,索要佣金3000元。日前,闸北法院判令卖家宋先生支付佣金2100元;第三人(新公司)返还宋先生2100元,小朱无责任。
  

辞旧带走已签单业务

去年4月23日,小朱在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职,在他的居间下,卖家宋先生和买家曹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卖出本市平型关路22号某室房屋,房价为100余万元。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次日起五十日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小朱也在该份协议上签了名。同日,宋先生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确认签署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佣金3000元。

迎新老客户带来超额佣金

4月底,小朱辞职,到本市另一知名中介公司工作。6月11日,宋先生与曹先生通过新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上面载明:买卖双方通过新公司居间介绍,买卖上述系争房屋,房屋转让价减到91万元。同时,曹先生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佣金收受人为新公司,佣金为1.43万元。新公司收到该佣金后,开具了收款收据。

6月27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至曹先生名下。原中介公司,也就是小朱的老东家得知此事后,十分不满,要求卖家等支付佣金3000元未果,于是将卖家宋先生告上法院,小朱和新东家被追加为第三人。

法院:原告和被告均有错

法院认为,原告中介公司作为系争房屋买卖双方的居间人,已就房价款、房款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了斡旋与磋商,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应视为完成了居间人的主要义务,但之后,由于原告内部管理不善,在原告工作人员突然离职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安排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履行有关居间义务,对于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卖家明知其是通过原告居间而与曹先生达成相关协议,且明知再通过新公司完成后续过户手续,有可能被原告追究责任,却仍然另行委托新公司完成过户手续,此举已经违反了与原告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uyi.s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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