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wuxi.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5 月5 日 解放网—新闻晚报
【同类案例】
(1)2002年3月,张先生出资向赵先生购买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卖家赵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一直登记在该房屋名下,致使张先生的户口无法迁入。因此,张先生将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将赵先生一家的户口从房屋中迁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一家的户口是否应当迁出应由公安机关决定,因此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最后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2005年7月,家住郊区的王女士为了解决女儿就读重点中学的问题,特意在市中心地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随后,为了让女儿顺利进入理想中的学校,王女士去二手房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因原来住户的户口没有迁出,故她家的户口也无法落户。
王女士心急如焚,找到原房主要求其迁出户口,方便王女士办理落户事宜。但原房主称,没有其他住处,没法迁出。王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原房主将户口迁出。法院经审查,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3)2005年11月,朱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在与卖方及中介公司协商后签订了三方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58万元,并约定 “卖方在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将户口迁走,若逾期不迁走,买方有权向法院起诉。”然而,卖方收到朱先生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后迟迟不将户口迁出。朱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陆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732000元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在2006年9月8日交房,并特别约定:“卖方户口于交房前三日内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陆某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但直到陆某一家入住房屋半年多,李某的户口仍一直没迁出。经多次敦促李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果后,陆某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 “卖方户口于交房前三日内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现李某未能严格履行合同,已经构成对合同相对方陆某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陆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向陆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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