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wuxi.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9 月17 日 珠海特区报

读者来信:我是珠海吉大一小型中介公司。前不久,有客户来我这里看了一套二手房,很满意,后来又带家人再来看过一次后,就要确定买下来。但在沟通谈房价的途中,我再继续联系他们时,他们突然开始就一直不接我电话了。之后这一个月以来,我都一直打他们的电话都不接听。当我换了电话打过去时,女主人接了,说是我价钱高了,就不要了。其实,我了解到是他们另请了一个别的中介公司的人已经完成在我这里看过的这套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了。知道后,我心里很委屈不平衡。因为长时间以来,我一直在跟进他们(几乎没天都给他们电话,电话沟通一打就是半个钟甚至一个钟的时间),同时他们也来我公司也有三、四趟……很辛苦的,可他们却为了不给中介费而不在我这里成交购买,只花了一点手续费就去请其他人过户。
当买方确定有诚意的时候,在收诚意金之前,我通知了业主过来签订销售委托合同,是一份独家的全权委托销售合同。我该怎么办?我认为,我们应该争取自己所应该得到的劳动费。
律师答疑:根据该读者来信内容,该中介公司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其理由如下:
业主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的《全权委托销售合同》,该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中介公司为业主即受托人寻找到了买家,并带买方二次上门看房,才促使该房屋交易成功,其履行了“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义务,业主应承担向中介公司“支付费用”、“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全权委托销售合同》是无偿合同,那么因为业主与买方私下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使中介公司受到了应获利益的损失,业主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的关系,应属于居间合同关系。购房者未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是违约行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基于中介公司的实际履行 (如中介公司向购房者提供了买房的机会,并带其二次上门看房,多次电话联络价格等),购房者购房的合同目的实现,即可证明双方居间合同的存在。既然中介公司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购房者应承担“支付居间报酬”、“偿付有关费用”的义务。并且,无论产权过户是以看房者还是其丈夫的名义,此种“给付”义务都应视为家庭共同债务。
具体损失如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可按中介公司正常情况代理销售相应价格的房产可获得的利益来计算。
(答疑律师: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张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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