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wuxi.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10 月16 日 华商报
近日,本报记者接到读者反映,称他当初通过中介看了一套房,后来甩开了中介,与卖主私下达成交易,然而直到他入住后才发现,这套房子欠了物业4年数万元的物业管理、暖气等费用!再联系卖主时已找不到,令他烦不胜烦。
像上述这位读者这样,原以为自己“聪明”可以省一些中介费,却没想到被上万元的欠费缠住了,真是得不偿失。对于这种现象,房产中介、普通市民怎么看?为了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法律界人士又有哪些好的建议?
【市场现象】
屡遭“跳单”中介很头疼
提到“跳单”,陕西昊悦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宝山就有一肚子话要说。在他从业这些年里,屡屡碰到“跳单”的事情,且占到近三成。有的是为了逃避中介费用双方私下交易,有些则是找了没有资质的黑中介来交易。“不论哪种形式,受到伤害和损失的总是我们这些正规中介!”刘宝山说。
刘宝山认为,作为中介,要收集房源,确认房屋产权性质,审核双方的资料,带客户看房,一套房子往往要带二三十人次去看,一趟又一趟地跑,耗费了大量精力。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不只是牵线搭桥,更是起到把关、促使双方安全交易的作用,并不像有些人想的什么都没做。
“社会上总是在强调规范中介市场,但所有与中介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用来约束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没有一条是约束客户的。”刘宝山说,大家一般说的有问题中介,大都是没有资质的黑中介,这些黑中介不仅伤害了客户,更伤害了正规的中介市场。
“一般来讲,针对跳单问题,我们会采取尽量避免在成交意向达成前,让买卖双方见面。”一些中介经纪人表示,万一遇到客户“跳单”,只能采取“紧迫盯人”的战术追讨中介费。
【市民看法】
“跳单”现象合情不合理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究竟怎么看待“跳单”这个现象?采访中,有市民认为购房者按理是不应该“跳单”,但也有市民认为购房者“跳单”,从人的心理上看也是情有可原的。
“‘跳单’对于房产中介来说,拿不到钱,确实是利益上的损害。”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谭小飞认为,这样的行为不够诚信,违反双方约定,损害了中介的合法权益。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看房服务等,这也是有价劳动,如果遭遇“跳单”,就意味着中介很长时间以来所付出的辛苦都白费了。
“现在买卖双方的中介费加起来,对个人来说也不是个小数目。”家住东二环的马女士认为,如果是她,可能也会“跳单”,因为各家中介收费有高有低,多做个选择也无可非议。作为消费者,当然会选择价格比较低的,能省一点是一点。
【解决之道】
关联征信 抵制“跳单”族
西安房博士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瀚正认为,发生“跳单”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也有中介自己的原因,比如跟踪不够及时或者没有及时签订相关合约,而客户方面除了贪小便宜的因素外,有时还会存在对中介的不信任或者其他偏见。
王瀚正说,要解决这些问题,行业管理机构可以在接到中介公司投诉举报“跳单”问题后,将其记录到“房产交易”的信用中,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在发证时有所限制,这样或许能够对不诚信的现象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刘宝山的设想是,如果能像银行贷款那样,一个不良的信用记录就能让所有银行都看见,那么在一家中介“跳单”的人,将来也会在所有二手房交易方面受到限制;如果能够与银行卡的信用记录等关联起来,相信那样会大大增加“跳单”的成本,促进人们诚信交易。“杜绝‘跳单’的另一个方面还应该杜绝黑中介。”刘宝山说,黑中介一般采用的是贴小广告、网上发布等方式拉拢客户。乱张贴广告肯定会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清理,如果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网上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或者对发布者的资质进行审查,这样或许也能对黑中介形成阻力,从而间接防止“跳单”。
【律师建议】
规范交易 注重签订合约
对于中介市场屡屡出现的“跳单”现象,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安军认为,中介提供了信息和劳动,购房者理应付予一定的报酬。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中介的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中介在带客户看房前,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合约而造成的。
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陈律师建议房产中介,应该让自己的服务流程更加规范和缜密。在看房前,应该与客户签订书面的合约,对彼此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约定,确定服务费用等。根据《合同法》424条、426条、427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购房者如果跳开中介,就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陈律师说,正规的房屋交易买卖应该有法律人士介入,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约束和把关,中介机构可以为自己设置法律顾问,避免“跳单”发生。同时,他也提醒购房者,在签订书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上面的相关约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要因小失大。本报记者 田永丽
若“跳单”风险会很大后果很严重
■相关案例
2008年6月,罗先生通过麦田房产公司看中一套价值160余万元的房产,经过麦田经纪人的努力协调,罗先生与卖方李女士达成协议,并在麦田签署了买卖合同。但时隔不久,因为面临其他经纪公司的利益诱惑,买卖双方在没有结束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又在另一家经纪公司再度签约。麦田房产在与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只有选择诉诸法律。
整个案子从起诉、审理到最终一审判决,持续了近大半年时间。在这半年中,被告罗先生费时、费力,最终败诉。法院判决罗先生要按原规定向麦田公司支付佣金,并且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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