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wuxi.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10 月29 日 武汉晨报
签了房屋认购书后发现购房合同有问题,开发商拒不理睬。“我能要回我的定金吗?”昨日,汉口读者徐先生致电晨报“律师连线”咨询。
据徐先生介绍,今年9月25日,他在汉口一楼盘看中了一处新房,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双方约定7日后签订购房合同。
几天后,徐先生发现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有问题,通过快递向开发商邮寄了一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修改意见》,要求开发商在接函后3日内回复,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就请开发商在5天内将定金1万元退还。
但开发商拒不理睬,徐先生只好找上门,要求退还定金并支付利息。但开发商却认为,徐先生签《认购书》时,已经阅读并认可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他不按约定签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已经违约,没收定金理所当然。
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军分析认为,依据《合同法》中“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根据约定,徐先生必须在签署《认购书》后7天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徐先生在7天之内已致函开发商,提出要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因不能达成共识而签不了合同,其责任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徐先生虽已阅读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意见,但范本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徐先生有权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故开发商应将所收取的1万元定金返还徐先生,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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